大商所明确豆粕期权异常交易监管 异常交易客户将被限制开仓

     据中国证券网3月24日消息,为进一步明确豆粕期权异常交易监管有关要求,使会员和投资者对相关规则了解更加清晰和明确,3月24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布了《关于期权异常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进行说明。

  
     《说明》对豆粕期权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仓行为的监管标准和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根据《说明》,期权自成交行为的监管标准为,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以上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其中,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期权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为,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期权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的。其中,由于期权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期权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为,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期权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
  

     期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仓行为的监管标准为,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持有的某月份期权合约中所有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分别不得超过期权限仓标准。根据大商所3月17日发布的《关于豆粕期货期权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实际关系账户限仓标准与单一客户相同,在豆粕期权上市初期为300手。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多个期权系列上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针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程序方面,为保证豆粕期权的平稳上市,交易所在上市初期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手段。与期货交易不同的是,期权上,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标的以及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仓行为达到处理标准、交易所采取限制开仓措施的,交易所将按照期权品种限制有关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开仓权限。
  

     据介绍,期权交易一般会面临期权流动性风险、市场操纵风险、期权业务经营风险、期权运用不当风险等。针对风险做好防范与控制,是保证期权平稳运行的重要监管保证。大商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交易所通过引入做市商制度、强化市场监控、加强期权中介机构管理、加强投资者教育等手段严格市场监管,充分应对、有效防控风险,确保豆粕期权平稳上市运行。(中国证券网)

本文关键词:豆粕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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