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2018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2018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03 年第 4 号),现将 2018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 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配额数量


    2018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 963.6 万吨,国营贸易比例 90%;玉米 720 万吨,国营贸易比例 60%;大米 532 万吨(其 中:长粒米 266 万吨、中短粒米 266 万吨),国营贸易比例 50%。
 

    申领条件


    2018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7 年 10 月 1 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 和诚信情况;2016 年以来在海关、税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7 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6 年或 2017 年小麦用量 10 万吨以上的面粉生产企业; 4、2016 年或 2017 年面粉用量 5 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2017 年无进口实绩,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 2017 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或面粉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7 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6 年或 2017 年玉米用量 5 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 4、2016 年或 2017 年玉米用量 15 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5、2017 年无进口实绩,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 门出具的 2017 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玉 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7 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2016 年或 2017 年大米销售额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4、2016 年或 2017 年大米用量 5 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2017 年无进口实绩,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 2017 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拥有多家加工厂的集团企业,须以各个加工厂名义独立申报、 独立使用进口配额。
 

    三、申请时间


    2018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5 日至 3 30 日。 申请者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发展改 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下载《2018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 额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并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前将企业申请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同时抄报商务部。 企业申报有关信息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

 
    四、分配原则


    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 (包括历史生产加工、进口实绩、经营情况等)和其他相关商业 标准进行分配。
 

    五、其他要求


    (一)申请者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 任,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者,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粮食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除依法收缴其配额证外,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申请者获得的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必须自用,进口的货物须由本企业加工经营。其中,进口小麦、玉米的生产企业须在本厂加工使用;进口大米的贸易企业须以本企业名义组织销售。

 
    (三)获得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授权机构组织开展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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