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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豆制食品业用大豆GB861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豆制食品业用大豆。

 1 技术条件

 1.1 豆制食品业用大豆以净粮水溶性蛋白含量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下表。

水溶性蛋白(干基)%

杂质

水分

子叶变色粒

病斑粒与霉变粒合计

虫蚀粒与破碎粒合计

色泽、气味

最低指标

%

%

%

 

 

1

34.0

           

2

32.0

1.0

14.0

5.0

2.0

10

正常

3

30.0

           
  
  1.2 低于3等的大豆为等外大豆,等外大豆不作豆制食品业用。

 1.3 大豆种皮脱落、子叶完整,以及种皮生有白蒲未伤及子叶的均属好粒。

 1.4 大豆子叶变色粒最高限度为20%,超过20%的不用豆制食品原料。

 1.5 动植物检疫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6 卫生标准按GB 2715-81《粮食卫生标准》,GB 2761-81《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标准》,GB 4790-84《粮
  食中二溴乙烷残留量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GB 4809-84《食品中氟允许量标准》,GB 5127-85《食品中敌敌畏、
  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允许残留量卫生》执行。

  2 名词解释

 2.1 子叶变色粒,经过高温烘烤,子叶用肉眼可见为红色至褐色的籽粒。

 2.2 霉变粒与病斑粒:按照 GB 1352-86《大豆》关于霉变粒、病斑粒的解释执行。

 2.3 破碎粒与虫蚀粒:按照 GB 1352-86 关于破碎粒、虫蚀粒的解释执行。

 2.4 杂质、气味:按照 GB 1352-86关于色泽、气味的解释执行。

 3 检验方法

 3.1 扦样

   按照 GB 5491-85《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执行。

 3.2 水溶性蛋白

  按照 GB 5511-85《粮食、油料检验 粗蛋白质测定法》中附录A《大豆水溶性蛋白质测定法》执行。

 3.3 杂质测定

   按照 GB 5494-85《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执行。

 3.4 霉变粒、破碎粒

  按照 GB 5494-85执行。

 3.5 水分测定

  按照 GB 5497-85《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执行。

 3.6 色泽、气味鉴定

   按照 GB 5492-85《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执行。

 3.7 子叶变色粒的鉴定

   从平均样品中,经分样后随机采取完整大豆籽粒(不包括破碎粒明显的虫蚀粒)。200粒平堆于小盘内,置入烘
    箱在105℃条件下烘烤40min,取出。用小刀沿子叶片缝切开,计数肉眼可见子叶变为浅红至褐色的籽粒。

  双试验允许误差不超过平均值的2%,取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整数。

 4 包装、运输和储存

  大豆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粮油仪器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高、王东、谢增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8-01-25 批准 1988-07-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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